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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CNAS-CC0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的解读

  2007415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发布了CNAS-CC0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ISO/IEC 17021:2006) ,并已于2007615日开始实施。该文件的实施过渡期截至到2008915日,即从2008915日开始,认证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该文件的有关要求。

  CNAS-CC0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等同采用GB/T 27021-2007标准,是针对认证机构而制定的认可规范,对认证机构开展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及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等)认证工作提出了系统的要求,是认证机构的主要工作准则。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要求认证机构必须符合该文件的要求,以保证认证结果的公信力。

  由于该文件中的部分内容与申请或获得认证的组织有关,现将相关内容摘录如下,供大家参考。

 

  5.1.2 认证协议

  认证机构与客户之间应有在法律上具有强制实施力的提供认证服务的协议。此外,如果认证机构有多个办公场所或客户有多个场所,则应确保授予认证并颁发证书的认证机构与认证范围覆盖的所有场所之间有在法律上具有强制实施力的协议。

  解读:若申请认证的管理体系是由多个法人实体组成,则法人之间必须签订协议以明确相互关系、认证责任和产品或环境或安全责任。若多个法人有一个总部且总部对其它法人的管理体系相关内容的控制、影响力度较大,则认证机构可考虑只与总部签订协议,由总部承担相应的认证责任,否则,认证机构必须与所有法人签订协议。

 

  5.1.3 认证决定的责任认证机构应对与认证有关的决定(包括授予、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和撤消认证)负责,并应保持做出上述决定的权力。

解读:认证机构应公开授予、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和撤消认证的有关文件(如网站),并具有和保持做出相关认证决定的权力。

 

  8.1.3 认证机构应使授予、暂停或撤消认证的信息可公开获取。

  解读:以往认证机构只需公布获证组织、被撤销认证的组织及注销认证的组织的认证证书信息,现在则对被暂停认证的组织也必须予以公布。

 

  8.2.3 认证文件应标明:

a) 每个获证客户的名称和地理位置(或多场所认证范围内总部和所有场所的地理位置);

b) 授予、扩大或更新认证的日期;

c) 认证有效期或与认证周期一致的应进行再认证的日期;

d) 唯一的识别代码;

e) 审核获证客户时所用的标准和(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版次和(或)修订号;

f) 与产品(包括服务)、过程等相关的认证范围,适用时,包括每个场所相应的认证范围;

g) 认证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认证标志;可以使用其他标识(如认可标识),但不能产生误导或含混不清;

h) 认证用标准和(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i) 在颁发经过修改的认证文件时,区分新文件与任何已作废文件的方法。

  解读:认证文件一般以认证证书和认证年度确认证书的形式体现,其内容必须包括上述内容,尤其是多场所的信息。方圆认证证书上的注册号是唯一性代码,只要获证组织保持认证并及时复评,则复评后所分发新证书的注册号不变,但其证书号会发生变化。故获证组织在进行宣传时,宜使用注册号。

 

  8.4.1 认证机构对其授权获证客户使用的任何标志应有管理政策。该政策应确保可以从标志追溯到认证机构。标志或所附文字不应使人对认证对象和授予认证的认证机构产生歧义。标志不应用于产品或消费者所见的产品包装之上,或以任何其他可解释为表示产品符合性的方式使用。

  8.4.2 认证机构不应允许其标志被用于实验室检测、校准或检查的报告,这里将此类报告视为产品。

解读:获证组织在使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时,应符合上述要求和方圆公开性文件中的规定,即不得用于产品或消费者能见到的产品包装上,或以任何其他可解释为表示产品符合性的方式使用(即不要让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通过了产品认证),也不能用于实验室检测、校准或检查的报告。

 

  8.4.3 认证机构应要求客户组织:

a) 在传播媒介(如互联网、宣传册或广告)或其他文件中引用认证状态时,应符合认证机构的要求;

b) 不做出或不允许有关于其认证资格的误导性说明;

c) 不以或不允许以误导性方式使用认证文件或其任何部分;

d) 在其认证被暂停或撤消时,按照认证机构的指令立即停止使用所有引用认证资格的广告材料;

e) 在认证范围被缩小时,修改所有的广告材料;

f) 不允许在引用其管理体系认证资格时,暗示认证机构对产品(包括服务)或过程进行了认证;

g) 不得暗示认证适用于认证范围以外的活动;

h) 在使用认证资格时,不得使认证机构和(或)认证制度声誉受损,失去公众信任。

  解读:获证组织在进行宣传时,必须符合上述要求,不得超范围使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也不得误导消费者。

 

  8.4.4 认证机构应正确地控制其所有权,并采取措施处理认证状态的错误引用或认证文件、标志或审核报告的误导性使用。

注: 此类措施可以包括要求纠正或采取纠正措施、暂停认证、撤消认证、公告违规行为以及必要的法律措施。

  解读:当获证组织错误使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认证机构必须做出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要求采取纠正或纠正措施、暂停认证证书、撤消认证证书、公告违规行为以及其它必要的法律措施。

 

  8.6.3 客户的变更通知

  认证机构应做出在法律上具有强制实施力的安排,以确保获证客户即时将可能影响管理体系持续满足认证标准要求的能力的事宜通知认证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与下列方面有关的变更:

a) 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

b) 组织和管理层(如关键的管理、决策人员);

c) 联系地址和认证场所;

d) 获证管理体系覆盖的运作范围;

e) 管理体系和过程的重大变更。

  解读:获证组织应将有关信息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认证机构。除上述信息外,若获证组织的人数、联系人、联系电话和手册发生变更时,均应及时将信息传递认证机构。

 

  9.1.1 审核方案应包括两阶段初次审核、第一年与第二年的监督审核和第三年在认证到期前进行的再认证审核(即复评)。三年的认证周期从初次认证或再认证决定算起。

  解读:初审必须包括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审核,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复评审核必须在认证证书到期之前进行。

 

  9.1.11 对于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认证机构应要求客户在规定期限内分析原因,并说明为消除不符合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具体纠正和纠正措施。

  9.1.12 认证机构应审查客户提交的纠正和纠正措施,以确定其是否可被接受。

  解读:认证机构或审核组应明确不符合整改的期限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受审核组织应认真分析原因,对严重不符合项应制定并实施纠正及纠正措施,由审核组确定措施效果是否可被接受;对轻微不符合项受审核组织应制定纠正及纠正措施计划,由审核组确定措施计划内容是否可被接受,而计划的实施情况及效果,将在下次审核时予以验证,审核组有特别的要求的除外)。对严重不符合项,方圆集团要求受审核组织必须在15天内予以纠正。

 

  9.2.3 初次认证审核

  管理体系的初次认证审核应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

  9.2.3.1.1 第一阶段审核应:

a) 审核客户的管理体系文件;

b) 评价客户的运作场所和现场的具体情况,并与客户的人员进行讨论,以确定第二阶段审核的准备情况;

c) 审查客户理解和实施标准要求的情况,特别是对管理体系的关键绩效或重要的因素、过程、目标和运作的识别情况;

d) 收集关于客户的管理体系范围、过程和场所的必要信息,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和遵守情况(如客户运作中的质量、环境、法律因素,相关的风险等);

e) 审查第二阶段审核所需资源的配置情况,并与客户商定第二阶段审核的细节;

f) 结合可能的重要因素充分了解客户的管理体系和现场运作,以便为策划第二阶段审核提供关注点;

g) 评价客户是否策划和实施了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以及管理体系的实施程度能否证明客户已为第二阶段审核做好准备。

  为实现上述目标,对于大多数管理体系而言,建议至少部分第一阶段审核活动在客户的场所进行。

  解读:今后所有管理体系认证的初审均必须分两个阶段实施,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第一阶段审核的内容包括文件审核、现场情况了解、收集信息、受审核组织守法情况了解、内审、管理评审及第二阶段审核关注点等。第一阶段审核通常要到受审核组织现场取证。

 

  9.2.3.2 第二阶段审核

  第二阶段审核的目的是评价客户管理体系的实施情况,包括有效性。第二阶段审核应在客户的现场进行。

  解读:第二阶段审核应关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实施情况及效果,必须在受审核组织现场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第二阶段审核内容同以往初审的内容,对第一阶段已了解的信息,第二阶段可以简化此内容的审核。

 

  9.3.2.2 监督审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第二阶段审核最后一天起12个月内进行。

  解读:监督审核时间间隔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具体间隔时间应综合考虑获证组织管理体系成熟度、变更情况、法律法规要求及认证风险程度等因素,一般由审核组在审核报告中提出建议,受审核组织确认。对超出12个月未监督审核的组织,认证机构将办理认证证书暂停或撤销手续。

 

  9.4.1.3 当管理体系、获证组织或管理体系的运作环境(如法律的变更)有重大变更时,再认证审核活动可能需要有第一阶段审核。

  解读:当获证组织管理体系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更时,其复评可能需要有第一阶段审核,具体由认证机构策划、实施。

 

  9.4.2.2 在再认证审核中发现不符合或缺少符合性的证据时,认证机构应规定在认证终止前实施纠正与纠正措施的时限。

  解读:对复评审核,受审核组织应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不符合项的纠正及纠正措施,否则,由于新认证证书与原认证证书在有效期上未形成衔接,在原证书已到期而新证书还未颁发的时间段内,获证组织将不能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也不能宣传通过了管理体系认证,这将对获证组织的生产经营和市场运作造成影响。

 

  9.5.2 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

  认证机构为调查投诉、对变更做出回应或对被暂停的客户进行追踪,可能需要在提前较短时间通知获证客户后对其进行审核。此时:

a) 认证机构应说明并使获证客户提前了解将在何种条件下进行此类审核;

b) 由于客户缺乏对审核组成员的任命表示反对的机会,认证机构应在指派审核组时给予更多的关注。

  解读: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即非例行审核,主要是为了调查对获证组织的投诉、获证组织发生重大事故的原因及采取的措施、获证组织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后是否持续有效、获证组织满足法律法规的情况或被暂停客户所采取措施的情况等,其任务来源可能来自政府、国家认监委、国家认可委或认证机构等。认证机构在安排审核组时,应保证审核组成员符合公正性要求。

 

  9.6.2 发生以下情况(但不限于)时,认证机构应暂停获证客户的认证资格:

——客户的获证管理体系持续地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管理体系有效性的要求;

——获证客户不允许按要求的频次实施监督或再认证审核;

——获证客户主动请求暂停。

  9.6.3 在暂停期间,客户的管理体系认证暂时无效。认证机构应与其客户做出具有强制实施力的安排,以确保暂停期间避免客户继续宣传认证资格。认证机构应使认证资格的暂停信息可公开获取(见8.1.3),并采取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措施。

  9.6.4 如果客户未能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时限内解决造成暂停的问题,认证机构应撤消或缩小其认证范围。

  注: 多数情况下,暂停将不超过6个月。

  9.6.5 如果客户在认证范围的某些部分持续地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要求,认证机构应缩小其认证范围,以排除不满足要求的部分。认证范围的缩小应与认证标准的要求一致。

  9.6.6 认证机构应与获证客户就撤消认证时的要求[8.4.3 d)]做出具有强制实施力的安排,以确保获证客户接到撤消认证的通知时,立即停止使用任何引用认证资格的广告材料。

  解读:当发生9.6.2条款及方圆公开性文件中所列出的暂停情况时,认证机构将对获证组织的认证证书予以暂停。暂停期间,获证组织不得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获证组织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暂停期(一般为6个月,当性质较为严重时,暂停期为3个月或更短)内,针对暂停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并提交恢复认证证书的申请,由认证机构进行非例行审核或其它方式的审核后,确定是否恢复其认证证书。对无法按期恢复认证证书的组织,认证机构将办理撤销手续,获证组织必须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对认证范围中部分范围无法持续满足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将缩小其认证范围,获证组织应在这些被缩小的范围内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及标志。

 

  9.8.2 认证机构在收到投诉时,应确认投诉是否与其负责的认证活动有关,并在经确认有关时予以处理。如果投诉与获证客户有关,认证机构在调查投诉时应考虑获证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解读:对获证客户的投诉,认证机构应确认是否与认证活动有关,并判断获证客户的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有效,对性质严重的,应办理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手续。

 (方圆认证的公开性文件可登录www.cqmfac.cnwww.cqm.com.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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